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砂石場轉讓合同

水城縣國土資源局關于水城縣銀鋒砂石廠等采礦權協(xié)議轉讓成 交 公 示。根據國土資源部《關于建立健全礦業(yè)權有形市場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(fā)〔2010〕145號)等有關文件規(guī)定,受采礦權人水城縣銀鋒砂石廠(彭道紅)、水城縣天揚砂石廠(蔣開云)委托,水城縣國土資源局組織轉讓。受讓人與轉讓方簽訂了《確認書》并在鑒證方的鑒證下簽訂了轉讓合同(協(xié)議),現(xiàn)予公示,具體內容如下:一、水城縣銀鋒砂石廠(一)轉讓采礦權基本情況1、采礦權人:水城縣銀鋒砂石廠(彭道紅); 2、采礦許可證號:C;3、發(fā)證機關及有效期:水城縣.....

水城縣國土資源局關于水城縣銀鋒砂石廠等采礦權協(xié)議轉讓成 交 公 示。根據國土資源部《關于建立健全礦業(yè)權有形市場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(fā)〔2010〕145號)等有關文件規(guī)定,受采礦權人水城縣銀鋒砂石廠(彭道紅)、水城縣天揚砂石廠(蔣開云)委托,水城縣國土資源局組織轉讓。受讓人與轉讓方簽訂了《確認書》并在鑒證方的鑒證下簽訂了轉讓合同(協(xié)議),現(xiàn)予公示,具體內容如下:一、水城縣銀鋒砂石廠(一)轉讓采礦權基本情況1、采礦權人:水城縣銀鋒砂石廠(彭道紅); 2、采礦許可證號:C;3、發(fā)證機關及有效期:水城縣國土資源局、自2012年10月22日2017年10月22日;4、礦區(qū)地理位置:水城縣比德鄉(xiāng)立火村;5、礦區(qū)面積、開采深度和坐標:面積0.0116平方公里,開采深度:由1700米1645米標高,礦區(qū)坐標由4個拐點坐標圈定,。

砂石場買賣合同范本 - 破碎機廠家/報價。精品文獻買賣合同范本之砂石2011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(xié)商,甲方購買乙方 產品(以下簡稱“產品”)等相關事宜達成本合同。 1、產品 1.1 本合同項下產品的名稱、生產廠家、單價、預計總噸數、預計合同總價(以下簡稱“合同價款”)等內容以“產品清單”(附件一)列明的為準。 1.2 乙方保證對產品享有完整的所有權,保證任何第三方不對此主張任何權利,且保證產品是任何第三方不能依有關知識產權的規(guī)定主張任何權利的產品。 1.3 乙方交付的產品,應附隨產品出廠合格證、產品質量檢驗報告(或產品質量證明書)等文字資料。 1.4 本合同項下產品單價經甲乙雙方協(xié)商可以調整,但應由雙方蓋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。

砂石場股份轉讓協(xié)議書2 。甲乙雙方于2011 年6 月在新疆 ,共同投資一百八十多萬元,修建了廠房八間、安裝了高壓電路設施、購買了破碎機等大型制砂設備全套以及經營所需的裝載機、皮卡車等器材。因乙方不能親自參與經營和管理等原因,經雙方友好協(xié)商,乙方自愿以收回投資本金的方式退股,甲方自愿以現(xiàn)金支付方式取得乙方的投資資產及股權。具體協(xié)議內容如下: 一、 股權的轉讓: 1、 乙方將其持有投資資產和經營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甲方; 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轉讓的股權; 2、 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 萬元,大寫 萬元。 3、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(甲方將全部款項轉入乙方帳戶)后,甲方即享有乙方在該砂石場的全部權利并承擔相應全部義務;該砂場的所有債權債務及一切事務都不再與乙方有關,原始協(xié)議自動失效。 二、轉讓款的支付: 本次轉讓的全部資金,在簽訂。

砂石場合伙經營協(xié)議書 。甲、乙雙方合伙經營砂石場的相關事宜,經雙方平等協(xié)商,自愿達成如下協(xié)議,以資各方共同遵照執(zhí)行。 一、合伙經營的項目 甲、乙、雙方在位于 大烏江鎮(zhèn)涼風村共同出資開辦一砂石場,為甲方提供原材料。雙方共同經營砂石的生產、銷售及相關附屬業(yè)務。 二、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合伙項目完成并完成項目清算之日或雙方共同確認之日止。 三、出資金額、方式 1、甲方以現(xiàn)金方式出資,計人民幣 元;乙方以現(xiàn)金方式出資人民幣 元;以場地出資及辦理手續(xù)的山頭拆資計人民幣 元,共計 元。 2、各合伙人的出資,已于本協(xié)議簽署之前交齊并已投入到合伙項目中。 3、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。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,不得隨意請求分割。合伙終止后,各合伙。

戴春國與張國良砂場轉讓合同糾紛案 - 判裁案例 。戴春國與張國良砂場轉讓合同糾紛案時間:當事人: 戴春國、張國良 法官: 文號:衢中民二終字第126號 衢中民二終字第126號 上訴人(原審被告):戴春國,男,1956年12月21日出生,漢族,居民,住(略)。 委托代理人:倪英華,浙江華茂律師事務所律師。 被上訴人(原審原告):張國良,男,1951年11月17日出生,漢族,居民,住(略)。 上訴人戴春國與被上訴人張國良砂場轉讓合同糾紛一案,張國良于2005年9月22日向原審法院(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)提起訴訟,要求戴春國支付尚欠砂場轉讓款30萬元;原審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駁回張國良訴訟請求的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龍小民初字第329號民事判決;張國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,因二審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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